关于加强全县商业银行收费自律的提醒函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0985 | 主题分类 | 工商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收费 自律 | 成文日期 | 2023-06-05 19:14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3-06-05 19:05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
全县各商业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更好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县银行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关于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做出如下提醒:
1.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适用对象、生效日期、投诉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总行制定的市场调节价领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越权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严格落实国家和总行规定的各项减免优惠政策;需要客户申请的优惠措施,应当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4.严格按与客户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实质性服务,不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5.不得强制要求客户搭售理财、基金、贵金属等金融产品或到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办理保险等业务;
6.不得强制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提供融资;
7.不得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8.不得转嫁经营成本,主动承担贷款抵押评估费、登记费等;
9.不得将本身应尽工作职责转为有偿服务并收费;
10.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小微企业“两禁两限”政策,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
11.不得实施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各商业银行应按照上述要求,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把自查报告于6月9日之前报给我局。近期,我局将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银行机构乱收费、不合理收费及隐形收费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环境。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