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木吉乡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1310 | 主题分类 | 审计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4-08-14 | 发布日期 | 2024-08-14 |
文 号 | 陶审办经责通〔2024〕3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审计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审计局 |
阿克陶县木吉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由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阿克陶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4年8月19日起,对木吉乡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木吉乡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附件:1、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2、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情况承诺书
3、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承诺书
4、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书面材料要求
5、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阿克陶县审计局
2024年8月14日
(此件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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