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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施行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4-00989 主题分类
名        称 7月1日起施行
主  题  词 成文日期 2024-06-03 12:45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4-06-13 12:44
发文单位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


6月3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工作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协调可持续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加强养护管理能力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以及村道的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并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农村公路实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因地制宜建立健全路长管理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相应的农村公路工作。

《条例》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应当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为辅的资金保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组织农民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的投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建立符合绩效评价要求的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补助机制,并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进度以及养护状况适时调整资金补助政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资金和农村公路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建立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的稳定增长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以及村道的管理。

《条例》明确鼓励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将农村公路清扫、路肩边坡修整、边沟桥涵清理等日常养护工作,交由沿线村(居)民实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养护工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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