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166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4-05-08 12:37 |
文 号 | 〔2024〕号 | 发布日期 | 2024-10-16 12:24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编号:2024001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4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87号)、《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阿克陶县人民政府(陶政发〔2024〕16号)文件精神,对下列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一、项目名称:2024年阿克陶县白山小区改造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及补偿方式:
1、阿克陶县阿克陶镇诺库其艾日克村1组、6组,拱拜提艾日克村3组共300余户(具体见附件表)
2、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相结合。(具体见征收补偿和安置方案)
三、征收时限: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6月20日。
四、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将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不当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
五、本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若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阿克陶县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方案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