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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就业政策(节选)公示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4-00871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创业就业政策(节选)公示
主  题  词 成文日期 2024-05-24 10:32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4-05-24 10:46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自主创业补贴。在校及离校5年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以及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脱贫劳动力,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补贴。

2.就业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毕业后24个月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可参加最长不超过12个月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为见习人员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

3.求职创业补贴。自治区范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毕业学年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中,符合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身体残疾的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脱贫家庭毕业生、脱贫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条件之一的,可在所在学校申请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脱贫劳动力通过有序外出务工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且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

4.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认定公益性岗位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安置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的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劳动力,要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阿克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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