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就业政策(节选)公示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087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10:32 |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5-24 10:46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自主创业补贴。在校及离校5年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以及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脱贫劳动力,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补贴。
2.就业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毕业后24个月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可参加最长不超过12个月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为见习人员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
3.求职创业补贴。自治区范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毕业学年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中,符合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身体残疾的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脱贫家庭毕业生、脱贫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条件之一的,可在所在学校申请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脱贫劳动力通过有序外出务工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且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
4.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认定公益性岗位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安置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的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劳动力,要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阿克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