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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临界报废机动车予以公告的提示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4-01492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对临界报废机动车予以公告的提示
主  题  词 提示 成文日期 2024-08-16 19:54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4-08-16 19:54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公安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公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现将辖区临界报废机动车予以公告提示,请以下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办理车辆报废相关业务,以免影响其他车驾管业务的正常办理。特此公告。

阿克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2024年8月15日

机动车登记注销办理指南:

1、将机动车交与报废公司。若车辆状态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发生故障无法驾驶,建议联系报废公司拖移。

2、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号牌、身份证明材料交给报废公司。

3、办结注销后,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公司出具)和机动车注销证明(由车管所出具)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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