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扣押车辆报废处理的公示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0688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扣押车辆报废处理 | 成文日期 | 2024-05-07 17:17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5-09 17:17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公安公众号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公安 |
近年来,阿克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违法过程中,依法暂扣肇事违法车辆104辆,其中大型汽车9辆,小型汽车35辆,三轮车24辆,两轮摩托车36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现依法对104辆汽车、摩托车进行公告,请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车辆相关证件或手续到阿克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将依法对公告所列车辆做拆解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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