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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学校、福利院等部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的通知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4-01099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学校、福利院等部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的通知
主  题  词 进一步明确学校、福利院等部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4-19 16:54
文        号 陶发改函〔2024〕14号 发布日期 2024-07-11 16:50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克陶县教育局、民政局、宗教事务管理局、社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国网电力阿克陶县分公司、供水经营单位、供暖经营单位、火炬燃气公司: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号),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用电、用水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1号),阿克陶县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号),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用水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克州发改委《克州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克发改规字[2023]2号),对学校(幼儿园)、养老托育、社会福利机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村、社区)、医院等办公及生活用气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不执行阶梯气量。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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