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泰天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1298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成文日期 | 2024-04-19 09:55 | |
文 号 | 克环陶责改字〔2024〕5号 | 发布日期 | 2024-04-19 20:21 |
发文单位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
新疆恒泰天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XX
地址:阿克陶县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XX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通过克州生态环境局审批,于2023年7月5日与阿克陶县疆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于2023年7月底开工建设年产50万立方米装配式建筑墙体材料及年产30万吨干粉砂浆项目。
以上事实,有1、阿克陶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7日)1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17日)1份,用于证实新疆恒泰天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2、新疆恒泰天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是新疆恒泰天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新疆恒泰天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新疆恒泰天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装配式建筑墙体材料及年产30万吨干粉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的复印件一份、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新疆恒泰天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未批先建的行为改正;
4、新疆恒泰天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开工建设时间;
5、新疆恒泰天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一份、委托书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该单位职工,且取得该企业合法的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6、阿克陶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2024年4月17日拍摄的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用于证实证新疆恒泰天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