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帕戈郎食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1299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环境 违法 | 成文日期 | 2024-03-26 09:58 |
文 号 | 克环陶责改字〔2024〕4号 | 发布日期 | 2024-03-26 20:23 |
发文单位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
克州帕戈郎食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XXX
地址:阿克陶县城北轻工业园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XX
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羽肠粉车间东、西、北侧嗅觉能感到恶臭气味;2、羽肠粉车间未完全密封,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多处厂房天花板破损,恶臭气体未密闭收集;3、车间内废气未引流收集,羽毛水解罐进料口集气罩损坏,肉粉化制罐废气排放管道损坏未修复。
以上事实,有1、2024年3月25日由迪力木拉提记录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4年3月25日由迪力木拉提记录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2024年3月25日由迪力木拉提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
4、2024年3月25日由迪力木拉提拍摄的影像资料1份;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停止违法行为;2、2024年4月25日前密闭收集羽肠粉车间产生的恶臭气体,净化处置,消除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者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阿克陶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