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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奕恒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4-01300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奕恒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主  题  词 环境 违法 成文日期 2024-05-10 06:19
文        号 克环陶责改字〔2024〕8号 发布日期 2024-05-10 20:26
发文单位 克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阿克陶县奕恒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XXXY

地址:阿克陶江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XX

20245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23年1020日在克陶江西工业园区开工建设年产50万吨矿石破碎、深加工项目。

以上事实,有1、阿克陶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7日)1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7日)1份,用于证实阿克陶县奕恒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2、阿克陶县奕恒矿业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57日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是阿克陶县奕恒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3、阿克陶县奕恒矿业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5月7日提供的投资项目备案证用于确定项目投资总金额;

4、阿克陶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4年5月7日现场拍摄的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用于证实证实阿克陶县奕恒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建设

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将申请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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