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晨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1293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环境 违法 不予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4-07-26 09:27 |
文 号 | 克环陶不罚〔2024〕4号 | 发布日期 | 2024-07-26 19:50 |
发文单位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
当事人名称/姓名:阿克陶县晨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
地址:阿克陶县克孜勒陶乡托云都克村
我局于 2024年 4 月 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阿克陶县晨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23年3月份建设年产量15立方米砂石料开采项目,2023年6月投入使用,配套建设喷淋设施,至今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1、阿克陶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24日)1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24日)1份,用于证实阿克陶县晨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
2、阿克陶县晨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是阿克陶县晨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3、阿克陶县晨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新疆阿克陶县克孜勒陶镇托云布拉克村建筑用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证实“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
4、阿克陶县晨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一份、委托书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该单位职工,且取得该企业合法的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阿克陶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2024年4月24日拍摄的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用于证实证阿克陶县晨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等证据为凭。 6、阿克陶县晨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提供的《关于新疆阿克陶县克孜勒陶镇托云布拉克村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验收批复》,用于证明改正违法行为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四、(十三)、3.(3)违法行为(如“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予处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认真学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 引以为戒,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