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晨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129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成文日期 | 2024-04-29 09:35 | |
文 号 | 克环陶责改字〔2024〕7号 | 发布日期 | 2024-04-29 19:55 |
发文单位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
阿克陶县晨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地址:阿克陶县克孜勒陶乡托云都克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齐XXXXX
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于2023年3月份建设年产量15立方米砂石料开目,2023年6月投入使用,配套建设喷淋设施,至今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1、阿克陶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24日)1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24日)1份,用于证实阿克陶县晨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
2、阿克陶县晨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是阿克陶县晨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3、阿克陶县晨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新疆阿克陶县克孜勒陶镇托云布拉克村建筑用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证实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
4、阿克陶县晨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一份、委托书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该单位职工,且取得该企业合法的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阿克陶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2024年月24日拍摄的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用于证实证阿克陶县晨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024年7月29日前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