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奕恒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125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环境 违法 不予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4-07-05 05:05 |
文 号 | 克环陶不罚〔2024〕3号 | 发布日期 | 2024-07-05 11:28 |
发文单位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
当事人名称/姓名:阿克陶县奕恒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
地址:阿克陶县江西工业园区
我局于 2024年 5 月 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通过克州生态环境局审批,于阿克陶县奕恒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阿克陶江西工业园区新建年产50万吨矿石破碎、深加工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通过克州生态环境局审批,于2023年10月开工建设,处于建设阶段,已建设院墙、厂区硬化、车间主体完工 。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阿克陶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7日)1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7日)1份,用于证实阿克陶县奕恒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2、阿克陶县奕恒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是阿克陶县奕恒矿业有限公司;
3、阿克陶县奕恒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阿克陶县奕恒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阿克陶江西工业园区新建年产50万吨矿石破碎、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的复印件一份、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阿克陶县奕恒矿业有限公司对未批先建的行为改正;
4、阿克陶县奕恒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开工建设时间;
5、阿克陶县奕恒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一份、委托书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该单位职工,且取得该企业合法的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6、阿克陶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2024年5月7日拍摄的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用于证实证阿克陶县奕恒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7、阿克陶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2024年5月7日拍摄的照片,用于证实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8、阿克陶县奕恒矿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提供的《关于阿克陶县奕恒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矿石破碎、深加工项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用于证明改正违法行为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四、(十三)、3.(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要求,免予处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 引以为戒,及时做好扩建项目的环评报批工作。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