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索 引 号 | AKT001-2021-000108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行政 规范 文件 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11-28 00:00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17:14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慕士塔格城区服务中心,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做好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1〕172号)和《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克政办明电〔2021〕5号)要求,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21年10月19日阿克陶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失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予以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202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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