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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通告

来源 阿克陶发布 发布时间 2025-02-17 11:07 阅读

为进一步规范示范区市容市貌环境秩序,扎实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营造干净卫生整洁、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阿克陶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01乱贴、乱画、乱挂

不得随意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违者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02

未经审批设立户外广告(门头牌匾)

不得擅自设立户外广告。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先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设立。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设立门头牌匾的实行门头牌匾登记制,登记备案后方可设立。未经审批擅自设立户外广告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03

占道经营、出店经营、私搭乱建、乱堆乱放

流动商贩需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和街道两侧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活动。沿街商铺必须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适当出店经营,严禁超规定区域摆放各类商品、货物和其他设施。城市主次干道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区域严禁私搭乱建,严禁乱堆乱放。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04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

在城市中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机动车不得带泥在城区行驶。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05

擅自占用、挖掘、侵害、侵占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得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不得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不得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产权归属单位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06

建筑垃圾核准、运输和处置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本通告自2025年2月17日起施行。

阿克陶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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