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信件名称: | 阿克陶县客运公司营运车追尾我的车后经保险赔付维修车辆后没有赔付其他损失 | ||
提交时间: | 2025-02-27 | ||
信件内容: | 在2024年12月8日晚间,阿克陶县至皮拉力的营运车(新PT3705)与我发生追尾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全责。随后司机阿卜杜热伊木·奥布力与我协商先通过保险公司去维修,后续费用在和他联系支付。我维修后与司机联系时发现对方留的电话已联系不上了。产生的其他费用为交通费200、打车费140、牌照补办100、快递费50共计490元。我希望由责任公司给我垫付,或协助本人联系肇事司机赔付。 |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 办结时间 | 2025-03-04 |
回复内容: | 您好: 您通过“县长信箱”反映客运公司营运车追尾肇事车主未予赔付损失问题已收悉,经责任单位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核实办理后答复如下: 2024年12月8日20时07分许,您驾驶的川C1R949小型车辆行驶至阿克陶县皮拉勒乡1村6组路段时被新PT3705车辆追尾,经交警判定,新PT3705车辆驾驶员全责。经双方协商后,其他维修费用490元(交通费340元、牌照补办100元、牌照快递费50元)由阿卜杜热依木·奥布力支付。其中交通费用属于维修车辆期间所产生的通常代替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包括往返维修厂费用与上下班通勤费用),牌照补办费用及牌照快递费用属于维修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其诉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属于正常诉求。经我局执法人员向该驾驶员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该驾驶员同意并已通过微信向您支付490元费用。您对我单位此次处理意见表示满意。 责任单位经办人:张兆峰 联系方式:152****58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