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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议事规则》《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2-01562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印发《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议事规则》《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主  题  词 领导小组 乡村振兴 工作细则 成文日期 2022-01-02
文        号 陶党农领发〔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1-10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乡村振兴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乡村振兴局

各乡(镇)、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慕士塔格城区服务中心,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议事规则》《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阿克陶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                 

2022年1月2日                    

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三农”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落地落细落实,努力确保议事协调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积极提高议事协调的统筹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州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机构设置

第一条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在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谋划全县“三农”重大工作,统筹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条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县委书记、县长分别担任组长,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县委及其常委会可以研究决定增减成员人选。

第三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农办”),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严格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四条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三农”工作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党委的工作要求,在县委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的作用,定期分析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协调“三农”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县委及其常委会关于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指导“三农”工作、谋划“三农”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的重大责任,及时向县委及其常委会请示报告工作。同时,承担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五条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出席会议。同时,组长可以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会议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第六条领导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同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选派其他同志代为出席。

第七条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议题提出人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作简要说明,对所提问题进行分析并作解决办法的建议;议题报告人及时对会议报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今后改进工作方向。

2.出席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

3.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决策意见。

第八条会议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严格保密,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需要传达的内容要坚守保密纪律,按照规定范围、口径和时间进行传达,不得擅自扩大传达范围。会议过程中,涉及机密或需收回的会议文件,不得带离会场。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九条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领导小组实行会议集体讨论制度。领导小组会议分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会议议题根据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提出的要求确定,或经县委农办协商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归纳整理,并按照有关程序提交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审定。会前,县委农办应当协商有关方面确定会议议程,并需对提交讨论研究的各类事项,深入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主要研究决定事关“三农”工作的重大事项,或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大问题,原则上应当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议。领导小组专题会议主要研究县委及其常委会亟需确定落实的专题事项,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领导小组组长可以委托或授权副组长主持会议。领导小组协调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主要协调推进事关若干职能部门(单位)或专项小组,亟需共同开展有关“三农”或乡村振兴工作的事项,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领导小组组长可以委托或授权副组长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由县委农办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授权)的副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职能部门(单位)。同时,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由县委农办督促落实,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第十二条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县委农办初审,经领导小组分管副组长审核,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县委农办负责文件编号、印刷、发放、归档。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党委应当每半年向领导小组提交推进“三农”工作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书面报告,县委农办整理后将集中报送县委。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听取有关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党委要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第五章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不取代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的职责,不承担应当由职能部门(单位)负责的具体业务工作。领导小组不直接受理各乡(镇)和职能部门(单位)关于“三农”和乡村振兴等日常事务工作的请示报告,不直接受理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安排的业务性工作。

第十五条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制定出台涉及“三农”或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政策,应当及时报送领导小组阅知,并充分征求县委农办的意见。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上级主管机构印发的事关“三农”或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文件或材料,应当按规定及时报送领导小组阅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涉及“三农”或乡村振兴工作重大问题的请示或报告,在印发时抄送领导小组。凡是自治州级以上有关“三农”或乡村振兴的工作会议,在会后1个工作日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均要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报告会议情况和工作建议,无故不报或迟报、漏报的要追责问责,坚决确保各项决策及时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主动沟通、互通信息,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工作。同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同县委农办的沟通联系。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报告,县委农办按程序报送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变更,原则上由成员接任者担任。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强化政治和纪律意识,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严格纪律、严格程序,高效有序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对工作不力的成员单位,由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第六章调查研究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要加强调查研究能力,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定期选派工作组深入一线、了解实情、掌握资料,并进行情况分析、经验总结、对策研究,为努力推动全县农业现代化建设建言献策。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坚持深入基层,围绕“三农”或乡村振兴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意见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做好“三农”或乡村振兴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意见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县委农办负责解释。

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为切实做好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州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机构设置

第一条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农办”)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阿克陶县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条县委农办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努力推动中央大政方针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以及县委安排部署落地落细。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县委农办实行集中办公制度。设立主任1名,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委常委兼任。同时,设立副主任若干名(应当注意人员控制),可以设立常务副主任、专职副主任,以便统筹工作高效快捷开展。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四条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或乡村振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有关工作要求,以及县委和领导小组作出的具体安排,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性工作,组织开展“三农”或乡村振兴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等。承担领导小组会议的协调保障和组织服务工作。完成县委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县委农办适时召开工作会议,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专题研究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提交讨论的工作事项,涉及“三农”或乡村振兴工作协调推进的事项,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的安排部署等。会议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涉及研究确定重要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报送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同意。

第四章职能发挥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决策参谋的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县委农办可以县委或领导小组名义开展重点工作调研,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或乡(镇)应当予以大力支持,有关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县委或领导小组决策。

第七条为努力推动县委或领导小组的决策落实,根据工作需要,县委农办可以县委或领导小组名义,重点就有关“三农”或乡村振兴工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举措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或乡(镇)开展督导检查等,必要时可以采取稳妥的方式对工作进行专题调度。

第八条根据有关规定,县委农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制定、修订有关“三农”或乡村振兴考核的指标体系和制度办法,并牵头做好组织考核工作。

第九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对于未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县委农办将视情提出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通过适当方式,对涉及部门(单位)或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联络协调

第十条县委农办应当注重加强同上级党委农办的沟通联络,注重加强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的沟通联系,努力确保联络协调功能的积极发挥。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1名科级领导干部担任联络工作,主要负责同县委农办及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并做好会议协调、工作交流、材料报送等工作。联络人员如有变动,涉及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农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做好工作衔接。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如承办重要会议、起草重要文件、举行重大活动等,县委农办可以组建工作专班,从涉及职能部门(单位)或乡(镇)抽调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做好会议承办、文件起草和活动举行等工作。

第六章公文办理

第十三条以县委农办名义发文,应当由县委农办主任签发或授权签发。其中,涉及向上行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或者重要文稿等,应当经县委农办主任审核,视情报送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副组长签发或授权签发。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以县委农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联合印发的文件,由县委农办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联合签发。对于属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文件,原则上不得以县委农办的名义发文。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起草“三农”或乡村振兴重要政策文件过程中,应当征求县委农办的意见。县委农办将视具体情况,提出是否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意见。

第七章简报编印

第十六条县委农办的简报主要反映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推动“三农”工作、助力乡村振兴的典型经验和做法,以及对当前“三农”或乡村振兴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等。

第十七条简报主要分为工作专报、工作动态。工作专报主要是对“三农”或乡村振兴工作新情况、新动向、新问题的研究,有关对策建议应当切实可行。工作动态主要反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或各乡(镇)开展“三农”或乡村振兴工作的情况,编发时会根据密级要求,同步抄送新闻媒体。

第十八条简报根据编印类别不同,按照有关规定抄送、分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单位)。

第八章印章使用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印章,应当准确刻印,县委农办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印章应当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领导小组印章,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同意。使用县委农办印章,经县委农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同意。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县委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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