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次性告知文书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0317 | 主题分类 | 工商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一次性告知 | 成文日期 | 2024-03-04 18:54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3-06 18:45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3.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算组织、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登录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scjgj.xinjiang.gov.cn)后选择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选择企业信息填报-简易注销公告(下载《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填报日期上盖公司公章后上传,公告20天后,填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原件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6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