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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1026 主题分类 工商
名        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主  题  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变更登记 材料规范 成文日期 2023-06-06 12:12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3-06-06 12:07
发文单位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

3.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规定提交任免职决议;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总额的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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