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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解读

索  引  号 AKT013-2020-000052 主题分类
名        称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解读
主  题  词 保障 农民 工资支付 条例 成文日期 2020-11-19 00:00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0-11-19 18:26
发文单位 中国政府网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从何时生效实施?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即自2020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

2.农民工的权利有哪些?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3.农民工工资能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吗?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4.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农民工工资?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5.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约定?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6.用人单位如何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多少时间?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并至少保存3年。

工资清偿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农民工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农民工一是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三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2.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4.用人单位将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发生欠薪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5.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6.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7.用人单位被依法取缔,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不足,建设单位能否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2.政府投资项目能否让施工企业带资垫资建设?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3.工程建设项目如何保障不发生拖欠工程款问题?

答: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是导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原因之一。为了解决这一根本性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工程建设项目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钱发?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5.工程建设项目如何解决工程款拨付与按月发放工资不同频的问题?

答:工程款(含人工费)是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节点拨付,与每月发放工资在频率上存在不同步问题。为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即工程款可以按照节点拨付,但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拨付,有助于实现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也明确地解决工程款拨付与按月发放工资不同频的问题。

6.《条例》对建设单位根治欠薪赋予了哪些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7.《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赋予了哪些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四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8.《条例》对分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赋予了哪些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9.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有何政策规定?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10.什么是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1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12.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导致欠薪的,由谁承担清偿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法律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按照何法律规定执行?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有关法律规定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3)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用人单位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桂建通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4.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行为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金融机构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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