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财政局 > 国资国企
  3. > 正文

克州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十条举措

索  引  号 AKT012-2020-000225 主题分类
名        称 克州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十条举措
主  题  词 个体工商户 健康 举措 成文日期 2020-09-11 00:00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0-09-11 11:21
发文单位 财政局 发布机构 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坚决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部署要求,切实减轻疫情对克州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造成的影响,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设立规模为3亿元的克州中小微企业稳企稳岗风险补偿基金,切实为中小微企业解困、稳岗、扩就业提供贷款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执行期限: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第二条 对复工复产的中小微企业优先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财政部门对落实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政策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其政策性在保余额1%的补助,该政策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

第三条 在2020年7月15日至8月31日期间,承担自治州果蔬类生活物资供应的企业,在自治州区域外运输至州内的重要生活物资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州财政全额补贴。

第四条 在2020年7月15日至8月31日期间,通过保鲜、冷藏等方式储藏重要生活用品所产生仓储费用的企业,按实际发生仓储费用的50%给予补贴。其中:州财政补贴30%,县(市)财政补贴70%。

第五条 对疫情期间承担自治州重要生活物资储备企业,由州财政补贴50%贷款贴息。

第六条 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9月上旬正常营业的免收三个月租赁费用。积极鼓励各类民营企业参照执行。税务部门按照实际减免租金的月份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 对停运的出租车辆(含客运线路车辆),减免一至二个月管理费用。

第八条 对复工复产且正常营业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困难生活补贴从3000元调增至4500元;对复工复产且正常营业的盲人按摩机构一次性困难生活补贴从8000元调增至9500元。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0元。

第九条 对有组织在全州各类企事业单位见习的疆内外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每人每月发放1081元生活补贴和540元岗位补贴,发放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对自治州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克州落实国家、自治区扶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政策的工作方案》规定的减税降费、降成本、贴息等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的相关扶持政策,继续执行。

克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8月28日

转载来源:克州零距离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