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提示】车辆逾期未检验公告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060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车辆逾期未检验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4-04-11 10:37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4-12 10:37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公安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公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风险,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时消除源头安全隐患,阿克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现将截至2024年3月31日辖区内逾期未检验车辆信息通告如下,请车辆所有人尽快到车辆检测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如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如您已经办理完成车辆检验业务请忽略此通告)
阿克陶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电话:0908-5721217
温馨提示: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七十八条一项四款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3号令)第十二条一项七款之规定,一次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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