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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索  引  号 AKT001-2018-000048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政务公开 听证制度 成文日期 2018-06-04 00:00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18-06-04 16:42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为深化我县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增强透明度,促进廉政、勤政、优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听证是指在实施重大决策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之前,应组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二条 政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三条 政务听证由听证事项主办单位组织实施,并向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四条 听证会设主持人、书记员、主问人员、主答人员、听证代表和列席代表等席位。要因地制宜设置听证会场,制定听证守则,明确主问人员和主答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听证代表根据听证内容确定。主问人员由听证代表推选,主答人员由涉及听证事项的职能部门推选,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主问人员应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向主办单位和主答人员提出询问。必要时,可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七条 主答人员应按法律及政策的规定,耐心、实事求是地解答。书记员要详细记录听证过程,记录材料存档备查。

第八条 听证事项的范围包括:

1.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2.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3.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4.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听证通知。听证事项确定后,在召开听证会的5个工作日前,应通知相关人员参与。通知内容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要求。听证参与人员事前要深入调查,广泛征集意见,充分做好准备。

第十条 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主要议程包括:

  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意图,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宣布听证会场守则,告知听证会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办单位和主答人员介绍听证事项、依据、内容等情况;

  3.主问人员询问,主答人员解答;

  4.主持人进行听证事项小结。

  第十一条 听证事项主办单位根据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听证会议纪要。如第一次听证会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共识,可视情况再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听证事项的决策确定后,应指定有关部门(单位)抓好项目的落实,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向决策的实施倾斜。要把听证事项的决策落实情况纳入机关效能绩效考核,施以奖惩。

第十三条 听证事项办理结果应通过政府通报、政府公开栏、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反馈,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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