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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索  引  号 AKT001-2018-000047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政务公开 开工 工作制度 成文日期 2018-06-04 00:00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18-06-04 16:41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制度是指管理政府和社会事务的组织,将本组织的职责、管理规定和权力运行过程及结果予以公开,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以及水、电、气、城市公交、医院、学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权力运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其办事依据、标准、程序、时限、结果、监督投诉渠道等政府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实施情况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五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一致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的原则;

(四)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

(五)符合保密规定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信息应当公开:

(一)工作职责、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

(二)重要事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和运行情况;

(三)年度重点工作、具体目标、操作措施及完成情况;

(四)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密切相关的事项:

1.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招考录用、招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

2.各类证照的办理程序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

3.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报建、审批、招投标和预决算审核等情况;

4.用地审批、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拆迁安置和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费收支等情况;

5.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没款(物)、捐赠款(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扶贫、赈灾、救济款(物)及各类彩票的发行情况;

6.单位人员出国(境)情况;

7.人口生育计划指标分配和审批,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情况;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各种经济活动和通过“一事一议”所举办的重大项目、代办业务的收支情况,农产品合同订购,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收费情况;

9.行政执法及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

10.新的服务项目和新的政策;

11.其他与公民、法人及其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五)部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收支情况,包括:会务费、差旅费、邮电费、接待费、车辆修理费、奖励费、医疗费、基本建设支出、专项大宗物品购置费、公益性专项活动和大型活动经费以及其他公款性质的经费收支情况;

(六)单位领导干部个人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就业情况;

(七)各相关单位工作年度报告;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

(一)政务公开栏公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当设立综合、固定的政务公开栏。在服务大厅设立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或电子显示屏,公示长期置留的便民事项。财务收支和涉及内部管理的事项,应当在本单位对内公开栏上公开;机关各科室、基层各所(站)也应当将政务公开的简要内容和简明图表在本单位对外公开栏上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单位)还可通过印发《办事指南》、便民卡以及利用政府网站等形式将政府向社会公开。

(二)新闻媒体公开。对有关政策规定、重要政府活动和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事项,在各新闻媒体的政务公开专栏及时公开。

(三)文件查阅、索取公开。对应当公开的文件资料免费提供查阅或索取。

(四)政府通报公开。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等召开座谈会,及时通报工作规划、重要决策、重点工作进展等情况。

(五)网上公开。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务公开栏目进行公开。

(六)其他便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形式。

第八条 凡已向社会公开承诺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财务公开应当每季度公开一次,于下季度首月的15日内公布。专项支出应当及时公布。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重大事项可实行预公开。

第九条 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门(单位)实施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条 各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推行情况的舆论监督和引导。对于突出问题和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曝光、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依照本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研性检查;

(二)随机抽查、暗访;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调阅政府公开资料;

(五)问卷调查;

(六)组织检查组全面检查;

(七)督查。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和干部政绩考核范畴。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程序化。

(一)实行主动公开制。对于应当让群众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将其办事依据、申请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结果等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事项发生变更、撤销或终止的,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实行依申请公开制。对于只涉及部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提出申请公开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实行政务公开听证制。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在行政管理中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采取听证制度。

(五)实行保密审查制。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之前都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保密审查,适合公开的政府信息才能予以公开。

(六)实行投诉举报制。对于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办理政府公开服务态度不好、工作流程不对等情况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按照隶属关系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程序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请同级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二)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将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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