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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克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2-02108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名        称 关于印发《阿克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4-24 发布日期 2022-04-29
文        号 陶政办发〔2022〕19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直属机构:

《阿克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4日          

阿克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及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建立健全阿克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减少各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促进阿克陶县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阿克陶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涉及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阿克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制定并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依法依规,明确职责,企业主体,专家支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加快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1.5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及各行业部门,基层组织制定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的文件。

1.5.1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乡(镇)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事件发生时,涉事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营者应立即启动其内部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根据响应级别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必要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或事件行动方案,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

相互

图1阿克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图

2组织指挥体系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阿克陶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辖区内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积极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配合、应急物资保障等应对工作。

2.1阿克陶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阿克陶县分管副县长担任。

副指挥长: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局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

应急指挥部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生态环境部、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州党委、政府和阿克陶县委、县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查明事件原因,确定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方案;向县委、人民政府报送相关信息;县委、人民政府及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2.2.1成员单位

阿克陶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阿克陶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商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地震服务中心、气象局、专用通信服务保障中心、融媒体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国网克州供电公司阿克陶县分公司、县人武部和武警阿克陶县中队、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责任人由以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阿克陶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2.2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依据阿克陶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授权,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阶段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2)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开展网络舆情的监管工作,开展网络传播引导工作。

3)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统筹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和应急监测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或协助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方案;负责事件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参与阿克陶县范围内因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负责指导被困人员的抢救工作,配合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等事件。

5)县发改委:按照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提出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国家应急物资储备建议,负责完善煤电油气运部门协调机制,协调做好能源物资应急生产、供应工作,研究制定应急条件下的能源保供政策措施,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编制因自然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的恢复重建规划,负责组织协调粮食应急供应;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做好生活类应急物资保障。

6)县商信局:负责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等重要生产要素的协调保障和紧急调度工作;负责应急类医药的生产和申请国家储备给予紧急调运;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的应急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7)县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侦查、事故现场保护、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及群众疏散等工作。

8)县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做好灾民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9)县财政局:按照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和财政应急保障的有关要求,负责做好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必要的资金安排和保障工作。

10)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健康危害评估。

11)县住建局: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相关工作,配合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负责城镇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负责对环境污染事件导致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应急处置工作。

1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资源和生态功能损害进行检测和评估,并指导生态恢复。

13)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道路通畅;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公路路面污染物。

14)县水利局: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监测并发布水文信息;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截流方案,并参与相应的救援工作。

1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指导生态恢复;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牲畜的转移工作。

16)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区域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事发地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依法定职责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18)县地震服务中心:负责对与生态环境相关地震灾害事件地点和时间的监测及信息报送。

19)县融媒体中心:在县委宣传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服务机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

20)县专用通信服务保障中心: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21)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22)阿克陶火车站:参与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23)国网克州供电公司阿克陶县分公司: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24)县人武部:根据县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驻县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加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

25)武警阿克陶县中队:在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驻县武警部队参与现场警戒及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

26)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影响到辖区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信息收集和现场处置、调查、监测及提出对策建议,与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建立联系协作机制。

本预案未列出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3阿克陶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现场指挥部

阿克陶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处置工作小组。

2.3.1阿克陶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阿克陶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阿克陶县委、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综合协调;(2)负责阿克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评估、修订;(3)配合做好重特大、较大需阿克陶县级层面协调解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负责接收、汇总、研判、报告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应急行动;(5)指导乡(镇)政府开展生态环境应急工作;(6)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克州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7)完成阿克陶县委、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当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克州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阿克陶县应急管理局协助阿克陶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指导处置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处置工作小组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按需要下设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社会稳定、调查评估及应急专家等处置工作小组。

1)污染处置组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牵头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参与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国网克州供电公司阿克陶县分公司、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

2)应急监测组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点位、频次,掌握污染物浓度变化,确定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资料、气象信息及自然灾害预测等情况,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牵头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

参与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地震服务中心、气象局、卫健委、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克州环境监测站或第三方监测机构。

3)医学救援组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城镇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牵头单位:县卫健委

参与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各医疗卫生机构等部门。

4)应急保障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电力、通讯保障工作;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各类基础地理信息资料。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与单位:县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商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专用通信服务中心、阿克陶火车站、国网克州供电公司阿克陶县分公司等部门。

5)新闻宣传组

主要职责:在县委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预警终止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各类舆情信息,澄清不实言论,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参与单位:县委网信办、融媒体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

6)社会稳定组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依法定职责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参与单位:县委网信办、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专用通信服务保障中心、发改委、阿克陶火车站等部门。

7)涉外事务组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经上级外交(外事)部门批准,协助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协调处理对外交涉、污染监测、危害防控、索赔等事宜,必要时可申请、接受国际援助。

牵头单位: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参与单位:县委网信办、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专用通信服务保障中心、发改委、阿克陶火车站等部门。

8)调查评估组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及分析。

牵头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

参与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气象局等部门。

9)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向阿克陶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决策建议;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性,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化学化工、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气象、生物、水利、卫生健康评估、损害索赔等专家参加。

工作组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4乡(镇)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其它生态环境敏感事件时,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自治州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5跨县(兵团)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有可能或已经造成跨县(兵团)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及时通报受影响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并按照各自预案及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对需要阿克陶县协调处置的,由有关县(兵团)政府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需要援助的,及时提出申请并注明具体援助事项。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全县具有相关监测能力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健、住建、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3.2预防

3.2.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2.2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等级。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导致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布蓝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导致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或对跨境河流及其他重点河流、湖库可能造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发布黄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导致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跨境河流及其他重点河流、湖库已经造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发布橙色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导致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造成跨境河流出境断面污染物浓度超标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发布红色预警。

预警级别标准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预警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按照国务院《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发布。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特殊情况下,自治区人民政府可直接发布各类级别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模板见附件4。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认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进行处置,抢救受伤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同时,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帮助群众快速转移和开展防护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按规定随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2响应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指导和支持;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阿克陶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给予指导和支持。

必要时,可对层级进行调整,发生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流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事态发展到需向国务院、生态环境部以及军队、武警部队请求支援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

4.2.1I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阿克陶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I级响应,立即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县领导率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配合国家、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研究决定涉事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6)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7)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4.2.2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阿克陶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立即开展以下处置工作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1)协调安排生态环境监测队伍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事件调查等工作;

2)派相关工作组与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

3)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企业)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开展事件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4.2.3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阿克陶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配合自治州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事件调查等工作。

4.2.4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

4.3响应措施

4.3.1现场指挥和协调机制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县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员,统一组织、指挥各处置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3.2现场污染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经营者开展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4.3.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4.3.4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5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速度,事发地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重点保护对象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事发地监测能力、事件严重程度、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配合自治区、自治州生态环境监测做好应急监测保障工作。

4.3.6市场监管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市场变动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群体性中毒事件等。

4.3.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委宣传部门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应急终止

4.4.1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的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4.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有关指示和专家组建议,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工作.

5信息报告与通报

5.1报送主体、程序、时限

5.1.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主体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县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企业、生产经营者、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向县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5.1.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和时限

县生态环境部门接报后,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涉及兵团辖区的,要及时向有关团场或师(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电话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总值班室,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生态环境分局迅速了解事件情况,分别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经审定后分别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州生态环境局报告。初判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部门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生态环境分局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事件特性和污染程度,酌情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州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短信、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5.1.3不确定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1.4核实信息程序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先于县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县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时限报告信息。

5.2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5.3报告内容

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情况报送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的次序进行报告。

初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伤亡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及初步采取的措施。

续报信息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模板见附件5。

6后期工作

6.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6.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应急保障

7.1救援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充分吸收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国有骨干企业以及社会化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救援力量,建立阿克陶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完善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联动与合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商信、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县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人民政府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7.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为应急工作提供通信网络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所需的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需求。

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4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配置先进的环境应急处置装备,加快建设环境保护大数据平台,实现环境应急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等体系,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应急救护保障计划,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必要时,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治工作。

7.6环境责任保险

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8预案管理

8.1奖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1.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1.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8.2预案评审和更新

8.2.1预案评审

由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征求有关部门对该预案的意见建议,以确保预案的持续适宜性、有效性和科学性。及时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问题,并从中找到改进的措施。

8.2.2应急预案的实施

预案发布后,生态环境分局应组织落实预案中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分工;并对相关单位、人员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实现应急预案持续改进。

8.2.3预案的更新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及时更新:

1)日常应急管理中发现预案的缺陷;

2)训练、演习或实际应急过程中发现预案的缺陷;

3)组织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4)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

8.3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人民政府和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加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解读力度。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9、12345)。

各部门要把演练作为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探索开展跨部门综合应急演练。

环境风险企业要加大环境应急培训与演练工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8.4预案修编

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阿克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督促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制定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修订。

9附则

9.1名词术词定义

工作手册: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

事件行动方案: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遂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

先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环境应急监测: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9.2预案发布

预案经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至有关部门、企业组织实施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为阿克陶县级专项预案,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